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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延庆路110弄)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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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9街坊44丘,西至9街坊20丘、南至延庆路、北至9街坊15丘。

  具体门牌号:延庆路110弄1号-4号、5号、6号、延庆路110-112号过街楼、延庆路112-122号(双号)。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词:东至9街坊44丘,西至9街坊20丘、南至延庆路、北至9街坊15丘。房屋征收。

  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房屋征收决定(延庆路110弄)》。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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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燕律师,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方燕律师系中级职称律师并被评定为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泛亚电竞泛亚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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