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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襄阳南路383弄20、28号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2-10

  》。如果您有动迁相关问题要咨询,请联系方燕律师。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10号);

  5、《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房规范[2018]5号);

  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房规范〔2022〕3号);

  7、《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86号)

  为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对天平街道襄阳南路383弄20、28号进行房屋征收。

  东至襄阳南路383弄30号、西至68街坊21丘、南至襄阳南路383弄38号、北至巷弄。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承租人为准。

  房屋类型根据《关于修订上海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表的通知》(沪房〔90〕规字发第518号)、《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以房产产籍资料记载的房屋类型为准。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下表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

  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条件为签约期限内签约比例达到85%。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但本方案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评估均价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本区补贴系数为0.3。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补贴,每证补贴建筑面积15平方米。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本方案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负责安置公有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本方案规定增加套型面积补贴。

  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及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本基地公示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保障补贴标准: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奖励和补贴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发放。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约时段给予早签约奖:

  在签约期限第1至3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0元/平方米奖励,不足40万元/证的,按40万元/证奖励;

  在签约期限第4至7日内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0元/平方米奖励,不足25万元/证的,按25万元/证奖励;

  签约期限届满后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不足10万元/证的,按10万元/证奖励。

  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达到85%,给予每证15万元奖励。另外,签约期限内签约率在85%基础上每增加1%,每证增加奖励1万元。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的搬迁期限搬离被征收房屋的,按搬迁时段给予早搬迁奖:

  自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1日至15日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3000元/平方米奖励,不足15万元/证的,按15万元/证奖励;

  自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16日至30日内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0元/平方米奖励,不足10万元/证的,按10万元/证奖励;

  自旧改签约生效次日起,第31日至45日搬离被征收房屋,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励,不足5万元/证的,按5万元/证奖励。

  完成签约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旧改签约生效当日搬离被征收房屋并办理完毕交房手续的,每证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将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出的给予1万元/证奖励。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5000元/平方米均衡实物补贴,不足40万元/证的,按40万元/证补贴。

  对于没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10万元/证。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证。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结算。低于1600元/证的按1600元/证发放。

  凡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内搬离被征收房屋的(原住房腾空且钥匙交房屋征收部门),每户提供1辆次免费搬场车。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装修补贴有异议的,可以委托选定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对持有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照的经营户(须注册在被征收房屋内),按房屋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给予10万元/证补贴。

  注:同一证被征收房屋内有多个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性证照的,仍按照一证予以补贴。

  (1)凡选择本地块产权调换房源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必须按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每证原则上限在本地块公示的征收安置房源中申购1套本区房源或1-2套外区房源。

  (3)申购本地块产权调换房屋的总价不得超过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即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4)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申购松江区新凯城房源的,按申购房屋建筑面积补贴4000元/平方米。

  (5)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增加的困难户保障补贴可用于申购本地块公示的征收安置房源(仅限松江区新凯城)。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共同居住人。若上述签约人因故不能亲自签约,可依法委托他人签约。必须提供委托双方在征收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面签名盖章的书面委托书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负责将房屋使用人和共同居住人迁出。房屋使用人或共同居住人未迁出的,视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

  3、根据《关于加强本市房屋征收(拆迁)基地水、电、燃气等公共设施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846号)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完成搬迁后,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结算征收补偿费用前结清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相应支付凭证后按协议约定期限支付货币款。

  1、签约当事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选择申购房屋产权调换的,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安置房(现房)认购书》。

  2、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徐汇区人民政府,经徐汇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用于征收补偿决定房源的具体房源地址、面积、安置价格等另行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房屋的市场价值调换房源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征收安置房源使用定价等征收安置房方案。

  关键词:东至襄阳南路383弄30号、西至68街坊21丘、南至襄阳南路383弄38号、北至巷弄、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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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燕律师,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律师。方燕律师系中级职称律师并被评定为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泛亚电竞泛亚电竞泛亚电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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